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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 | 国家药监局连发三则化妆品行业公告,5月1日起严格执行

2021-04-14

导读:

近日,国家药监局连发三则公告,分别是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、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、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,作为新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的配套法案,这三条新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如今,国家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,对于行业内违法、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查处也更为严厉。普研标准(GRA)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,凭借丰富的检测和产品风险评估经验,可协助化妆品生产企业管控产品质量,开展产品自查,管控产品质量,同时可配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、各个电商平台开展化妆品抽检工作,助力化妆品行业规范发展。

新规一览

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的公告(2021年第49号)

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,国家药监局制定了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(以下称《分类规则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5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一、自20215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,应当依据《分类规则》填报产品分类编码。二、20215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51日前,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。特此公告。

附件: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

国家药监局

  202148

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0号)

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(以下称《规范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5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 自20221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,应当依据《规范》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二、 20215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35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三、 20215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5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特此公告。

附件: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

  国家药监局

  202148

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1号)

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(以下称《技术导则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5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一、自20221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,必须依据《技术导则》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,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。二、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,《技术导则》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。在202451日前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以按照《技术导则》相关要求,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。特此公告。

附件: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

  国家药监局

  2021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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